許文憲-緊急醫療救援和

緊急醫療救援和『好的撒瑪利亞人』法則
許文憲

  十月中旬筆者於舊金山直飛台北的班機中,在飛行了九個小時,離台北中正機場還有四個小時的時候,空服員的座艙長喚醒我。我是坐在商務艙的8A,是在頂層。他問我是不是醫師,是否可到樓下看一位身體不舒服的女性乘客。不加思索地,我就隨她到第四十幾排的座位,看到一位乘客臉色蒼白、呼吸有點急促,主訴是胸悶、手腳發麻,合併虛脫的感覺。當時脈搏是每分鐘120次,血壓160/100mmHg,呼吸是每分鐘24次。處置是給了氧氣面罩,及從機上的緊急醫藥箱中找到降血壓藥尼菲迪平(Nifedipine 10mg)給她服用,觀察一陣子後,血壓下降至正常,情況穩定,我就回到我的座位。我鄰座的老美很納悶為何座艙長會知道我是位醫師,而我揣測可能我是該航空公司之飛行常客的原因。約30分鐘後座艙長又來找我,告訴我該婦人又開始很不舒服,心跳是每分鐘140次,我內心很佩服這位座艙長,她居然能對生命徵象做很正確的評估。這時,我開始憂慮該婦人是否患有急性心肌梗塞。再次打開緊急醫藥箱,可見利尿注射劑(Lasix)、毛地黃注射劑(Digoxin)、治療心律不整的注射劑(Xylocaine),但就是找不到口服β感受體遮斷劑(β-blocker),那藥可減緩心跳速率。當然若給毛地黃靜脈注射可迅速減低心跳,但是在沒有監視器的情況下,那是一件危險的事。突然一個可怕的念頭浮現,若打了「毛地黃」引起心律不整而致命,那豈不是要上演3萬4千呎高空的CPR(心肺復甦術)嗎?這一切我都告訴了座艙長,她可以體會我的憂慮。我要她向其他乘客詢問,是否有人帶了β-blocker(β感受體遮斷劑)的口服藥。剛好在後排的一位乘客帶了因達列(Inderal),那是高劑量每顆40毫克的。我問她是否有小刀可把40毫克的藥丸分割成4塊。她說911之後,機上再也沒有不銹鋼的刀子了,只好用塑膠的刀子代替。該婦人服用了10毫克的因達列後,加上不斷地施行頸動脈的按摩及做伐耳沙爾瓦運作法(Valsalva maneuver),她的心跳開始下降到每分鐘88次。事情平靜後,座艙長要我填一張簡單的紀錄表。我問她是否有一種「責任豁免」的表格可填,以確認免於任何的醫療民事責任,她說國內沒有具備這種責任豁免的表格。約十年前,筆者去歐洲旅行時,在歐洲航空班機中,就曾遇到類似此次的緊急事件,當時因為該乘客已無生命徵象,所以機長要求不做CPR(心肺復甦術),但是他讓我在一張「責任豁免」的文件上簽名。

  比較兩次的緊急醫療救援行動之後,使我體會到歐美國家對法律製作的仔細及人性化。歐洲國家和美國的大部分州都有「好的撒瑪利亞人」立法(Good Samaritan Law),這是因為西方國家受基督教文明的影響。引用基督教聖經的比喻,記載於路加福音第十章25-37節,有一位好的撒瑪利亞人,救了一個被強盜洗劫的路人。這「好的撒瑪利亞人」法則的內涵是「醫師、護士和有執照的急診救護人員,在醫院外做了緊急意外事故的救援,是有責任的免疫,即享有責任豁免權」。制定這法律的原先目的,是要鼓勵醫護人員在緊急狀況下盡量去救援傷患,特別是在醫院之外,詳細的內容在美國是隨各州而有差異的。對於此法律的解釋有兩層面:一面是當醫護人員在緊急狀況救人時,可免除法律責任;另一面是當有人遇難、有緊急狀況需要救援時,你卻袖手旁觀、見死不救、而不做為「好的撒瑪利亞人」時,卻負有刑責。傳統上,在美國的法律系統下,沒有要求人民去幫助一個受災害的人,簡單說就是人民沒有義務,也沒有責任去救援傷患。但是如果是出於「善心」在緊急狀況下去幫助人,就是被稱為「好的撒瑪利亞人」。美國幾乎每一個州都訂有「好的撒瑪利亞人」法則,來保護及鼓勵善心人士,使他或她免於任何法律上的責任。雖然有這個保護傘,但是有「好的撒瑪利亞人」心腸的人畢竟佔極少數,原因是怕捲入法律的糾纏。幾年前,在美國羅德島州(Rhode Island)的一個露天音樂會的會場,有人因吃海產蝦類而引起過敏性休克,在會場的緊急醫療站的一位醫師及護士緊急救援及施行CPR(心肺復甦術),但病人在送醫院的途中就去世了。事後,家屬對醫師及護士提出「過失致死」的控告。在最高法院就用「好的撒瑪利亞人」法則把案件駁回。

  在美國加州,「好的撒瑪利亞人」法則的範圍則更廣泛。以前傳統的解讀只是針對於發生在醫院外的緊急事件的救援。但這幾年來,法院已延伸此法則到醫院內的緊急醫療營救。過去幾年,在美國的醫療糾紛判例顯示出法庭的人性化,對於沒有值班的醫師若參予急診室醫療救援的行動而遇到牽涉法律刑事責任時,皆以「好的撒瑪利亞人」法則來對待。

  逐漸地,「好的撒瑪利亞人」法則已經從醫療方面的緊急救援理念延伸到社會犯罪的救援。1983年在美國麻州的一個小鎮,有一大群的客棧投宿人竟然眼見性侵害的犯罪過程而不援救或報警。這促使麻州及羅得島州兩州,很快地在一年後即立法「好的撒瑪利亞人」法則,規定「人民在眼見他人的緊急遇難時應伸出援手」。違反法規者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及罰鍰美金500元。迄今美國有5個州訂有此法令。

  1998年5月在美國芝加哥就發生了一宗因「見死不救」而被起訴處罰的案件。一個15歲的男孩在醫院附近的籃球場打球時,因為受了幫派互鬥時流彈的波及,而腹部中彈,患者被朋友護送了100公尺,到離醫院10公尺時,因失血過多,休克、崩潰了。朋友衝入醫院的急診室求救,但工作人員卻回答:礙於醫院的規定,他們不能離開急診室到外面去救人。最後由兩位警察把小男孩放在輪椅上抬入急診室時,小男孩已經沒有生命徵象了。從中彈到死亡時間共90分鐘,這寶貴的時間被道德、倫理及法律的迷思耽擱了。為了這宗「見死不救」的事件,當時的美國總統 克林頓還親自發函給該醫院的院長做譴責,同時聯邦政府保險也終止了和該院的契約,使得該醫院幾乎要關門。雖然該醫院的急診工作人員也被檢察官起訴,但控告不成,主要是伊利諾州沒有「好的撒瑪利亞人」法則來規範的緣故。

  在歐洲大部分的國家都訂有此「緊急救援責任」的法律;高度文明的國家荷蘭早在1866年就制定此法律。在法國對於「見死不救」的法律更嚴格,可處5年的監禁或法郎50000元(折合美金80600元)的罰鍰。在1997年8月底黛安娜王妃在巴黎隧道遭遇車禍後,意識尚清楚時,一大堆的攝影記者只顧拼命照相,而沒有伸出援手,事後這些攝影記者都以「過失傷人」、「疏忽」及違反「好的撒瑪利亞人」法則的罪名被起訴。因為這事件的影響,在美國有許多團體都主張要把「好的撒瑪利亞人」法則更普遍化,不只是醫師、護士和急症救護人員緊急救人時,可以免除刑事、民事責任,而是任何「見死不救」的人都負有刑事上的責任。

  一個新法令的制定往往可探究其淵源,正如上述美國麻州的「性侵害案和袖手旁觀的一群人」的教訓以及「黛安娜王妃之死和攝影記者的不伸援手」的悲劇,而促成「好的撒瑪利亞人」法則在各不同州的制定及普及化。目前台灣的社會亂象讓百姓人心惶惶。立法委員中,有醫學背景的不乏少數,相信他們可以體會出醫師緊急救人還要濫被控告的鬱卒。此時應是制定法律的人需要好好的思考,制定什麼樣合乎文明社會及人性化的法令來確保人民的福祉。

台北醫學大學外科部主治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