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文憲-化學去勢爭議
最近由某立法委員所召開有關「化學去勢」的公聽會,遭到大部份專家學者的反對,這件事令人困惑。「化學去勢」(Chemical castration)這名詞源於1966年美國的約翰霍金斯大學的生物性心理門診(biosexual psychological clinic)所啟動的一種藥理學研究。這研究的成果催化了以後制定以「化學去勢」處置性罪犯的法律。
早在20世紀初期,美國一些優生運動的團體倡導以「去勢」和「結紮斷種」來防止或中止一些社會病態-指性侵害和偷竊。但在第二世界大戰終止時,這些論點也煙消雲散了!因為優生團體所倡導的和納綷主義有雷同之處。
隨著醫學的進步有了抗男性激素(antiandrogen)的發明,這使「外科去勢」有了另類的方法。就是用肌肉注射MPA(medroxyprogesterone accetate甲基氧黃體脂酮醋酸鹽)以仰制性慾的驅動。加州州立大學的教授 海尼(La Launie Hayes)指出化學去勢對性罪犯是最理想的懲罰。當施打MPA注射後 ,再犯率由51%降到5%,因為血液中的睪脂酮(Testosterone)濃度下降後,罪犯的性幻想會明顯減低。在1984年美國密西根州的一個法官判決一個性侵害慣犯須接受MPA的注射以作為假釋的條件;但在上訴法庭,此判決被駁回,因為它違反了密西根州的假釋規章。雖然如此,美國加州在1996年就正式通過了「化學去勢」法案,而佛羅里達州也在6個月後將「化學去勢」的規章制成為法律。其後,美國的大多數州也陸續跟進此法律的制定。佛州有關「化學去勢」的法律是審判法官可判決任何性攻擊的罪犯接受MPA注射,但是有一條件須經由法院所指派的「醫學專家」來決定該罪犯是否適合於接受每週或每月一次的MPA注射。同樣,當醫學專家認為繼續的施打MPA是不適合時,此注射即應停止。承辦法官應判定治療的持續時間,有時也有可能是終身治療的。州政府的懲戒部門會執行MPA的注射行動。若沒有執行注射就是違反了假釋法規以及犯了第二度重罪。但是受刑罪犯在施行「化學去勢」的過程仍可選擇「外科去勢」的方法,以代替定期的注射。
雖然「化學去勢」在美國的許多州已經通過立法,但是許多爭議之點仍存在。有許多人認為FDA(食物藥品管理局)只核准MPA在醫學上的許多用途,如:治療子宮出血及避孕而並沒有核准它作為化學去勢之用,又「化學去勢」規章中的細則所言「由醫學專家,來判定性罪犯是否可接受化學去勢」,這涉及了一些有趣的醫學、倫理及法律的問題,誰是有資格當「醫學專家」,又「那一個性罪犯是適合於接受化學去勢」。最后最大的爭論點是憲法的考量,此「化學去勢」是否違背了人民可拒絕「自己不同意的治療」權利,「隱私權」、「政府禁止殘忍和不循常處罰」的法規……等等。
世界上沒有一種法律是完美無缺的。對於一種新的法律制定政府能容忍許多「公聽會」的挑戰,那才是民主政治的精神。在美國有人評批「化學去勢」立法是回復到「黑暗時期」,更有醫界人士極力反對,特別是加州精神科醫學會。因為他們認為性罪犯不只是男性激素旺盛的原因。
促成法案通過的美國加州州議員比利豪吉(Bill Hoge)曾說:「我們談的是對付橫行在美國或世界罪惡重大之徒(性罪犯),我們要為這些受害者,和其家人以及將來可能遭遇到的受害者來設想」。
許多人都相信,對「化學去勢」持反對意見的人,當他的親人不幸身受其害(指遭性攻擊)時,他將再也不會反對此立法了!
許文憲
台北醫學大學 外科部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