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台灣基督徒醫學協會章程
79年1月06日會員大會中通過
83年2月19曰會員大會修訂
87年2月21日會員大會修訂
88年2月27日會員大會修訂
89年3月22日會員大會修訂
90年3月16日會員大會修訂
91年3月02日會員大會修訂
99年2月27日會員大會修訂
102年3月2日會員大會修訂
103年3月1日會員大會修訂
108年3月16日會員大會修訂
111年3月5日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基督徒醫學協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杜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聯合台灣基督徒醫務、醫療等健康科學從業人員,為宣揚基督博愛精神,廣傳福音,服務社會而成為一個團契為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必要時得設置分支會。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提高全人醫療品質,促進全民健康,於國內外舉辦人類福祉、健康促進等學術研習、演講或交流等相關活動。
  2. 彰顯神愛世人、人道關懷,於國內外提供慈惠捐助、人道救援或辦理培靈訓練等事工。
  3. 舉辦及參加國內外醫療、宣教、長照、健康促進或慈惠等服務活動及交流事工。
  4. 關懷或支援傳道人、醫療人員及醫療學生之傳道、教育及輔導事工。
  5. 發行有關本會學術研究、傳道宣教事工及資訊、活動等刊物。
  6. 其他有關醫療傳道、服事善工、社會公益救助、社會服務及長期照顧諸事工。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
  1. 會  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之基督徒醫療醫務人員,醫療相關科系學生及從事醫療傳道事工等有關人員。
  2. 永久會員:會員中繳納永久會費者。
  3. 準  會  員:凡信奉基督、遵從聖經教訓之醫療相關科系學生。
  4. 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並協助本會事工之醫院或團體。
  5.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宗旨並協助本會事工之個人或團體。
  6. 榮譽會員:在國內外有卓越表現及聲望並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
以上六種會員(除榮譽會員外)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其應繳之各項費用,始為各該會員。其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會員若連續四年未盡義務 繳納會費或出席活動亦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團體會員亦同,應指派一人為代表)。但準會員及贊助會員可列席會員大會提供意見及建議,無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 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推薦下屆理監事名單。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及召集人。
第廿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 任,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廿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份。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九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 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正。
  2. 會員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正。
  3. 永久會員費:一次繳清新台幣貳萬元正以上。
  4. 團體會員:每年新台幣壹萬元正。
  5. 贊助會員費:個人新台幣壹仟元以上;團體新台幣壹萬元以上。
  6. 準會員費:每年新台幣壹佰元正。
  7. 事業費。
  8. 會員捐款。
  9. 委託收益。
  10. 基金及其孳息。
  11. 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上。
第卅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末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